参保人员转入缴费与本地缴费有重复的,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存储额退还本人。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